昆明市巧家商会章程
(第二届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义名为:“昆明市巧家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住昆明地区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昭通市巧家县的企业单位和相关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昆明市委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关心支持下,做好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同业关系,立足云南市场、面向全国、跻身国际市场、发挥巧家工商企业经营的特色和优势,本着自愿互动、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民间渠道,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招商引资推动昆明、巧家两地合作与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昆明市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昆明市白云路761号泊尔恒大酒店八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团结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会员企业的现状和发展进行调查研究,为会员提供科技、法律、财税、金融等相关政策的信息咨询,推动会员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领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创新、奉献,维护市场经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公益事业,参与光彩事业,进行社会捐赠和扶贫济困。
(三)强化商会党支部建设、创新基层组织模式,组织会员开展信息共享及行业交流,举办相关培训和联谊活动,增强商会凝聚力。
(四)建立商会活动场所、信息平台、物流枢纽,挖掘家乡特色乡土文化,为商会、会员和社会各界提供多层次服务。
(五)办理昆明巧家两地工商联交办的有关任务,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商会和会员的意愿和诉求,充当好两地政企、工商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昆明地区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巧家县企业单位及相关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必备的证明文件;
(二)经本会会员介绍,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讨论通过,批准成为本单位会员的,颁发会员证书。单位会员应推选一人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主动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本商会第一届届满取得的终身会员资格及荣誉职务仍然有效,终身会员(含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会长提请常务会长会议决定,取消会员资格: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者;严重违反商会章程,造成恶劣影响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者。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设监事委员会,监事会由五人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四人。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筹备领导组提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监事会是代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核、查阅本商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资料;
(二)检查本商会的会务和财务状况;
(三)监督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工作;
(四)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的行为与本商会的利益有冲突时,代表本商会与有关人员交涉,向会长及有关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五)本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六)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由监事长组织。监事会应即时向会长及商会有关会议提供监事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事及监事长对损害本商会以及会员利益的行为未能履行监督职责的,本商会会长可提请会员大会改选。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昆明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昆明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标准收取会员年费。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实行会费不退费制度,会员单位自愿多交不受限制。会员所缴纳的会费用于商会的日常业务支出,会费标准如下:
(一) 会长单位不低于2万元;
(二) 常务副会长单位不低于1万元;
(三) 副会长单位6000元;
(四) 常务理事单位4000元;
(五) 理事单位2000元;
(六) 普通会员单位1000元。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格、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昆明市工商业联合会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第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昆明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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